指示提单是国际贸易与跨境物流中的关键运输单证,其收货人栏记载“凭指示”字样,通过背书即可实现货物权利的转让。
2026-02-05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在国际海运与跨境贸易中,提单的性质直接影响货物控制与流转。其中,指示提单作为一种关键单据,其定义与功能具有显著特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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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指示提单的定义
指示提单是指在“收货人”栏目内注明“凭指示”(to Order) 或“凭某人指示”(to the Order of…) 的提单。前者通常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,承运人依据托运人的指示进行货物交付;后者则为记名指示提单,承运人需按照提单指定指示方的指令处理货物。
二、指示提单的核心作用与特点
通过背书实现权利转让
指示提单经合法背书交付后产生双重效力。对内而言,背书行为可视为提单所涉运输合同权利义务(包括货损索赔权)转让的初步证明;对外而言,承运人自此仅需向提单受让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,而不再对原出让人负责。
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
提单本质上是运输合同的证明,而非合同本身。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,它证实了事先缔结的运输协议内容;而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方而言,由于未参与原合同订立,提单记载事项即构成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,在两者之间具备合同同等效力。
充当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
提单是承运人签发、证明已接收货物的凭证。其正面关于货物品名、标志、数量及表面状况的记载具有收据属性。该证据效力因持有人身份而异:对托运人而言属初步证据,承运人可举证实际收货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;但对经背书受让提单的第三方,提单即成为终结性证据,承运人不得以对抗托运人的事由对抗善意受让人,此举有力保障了提单的流通信用。
构成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
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,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向合法持有提单者交付货物。这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实际上享有在途货物的处分权,也使得提单成为物流与资金流分离运作的重要工具。
综上所述,指示提单通过其可转让性与凭证效力,在国际贸易中既确保了货物所有权的安全转移,也维系了承运人、托运人及提单受让人多方之间的权责平衡,是跨境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中的关键一环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