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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(怎么理解背书转让?)

本文深入解析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操作,阐述其在国际贸易中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核心作用。

2026-02-05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
  在进出口贸易中,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核心单据。买方通常需凭此单据在目的港提取货物。然而,在实际业务中,货物在运输途中或抵达前被转售的情况时有发生。此时,便涉及到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操作。那么,究竟何为背书转让?其具体形式与操作方式又是怎样的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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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源网络,侵删)


  一、指示提单的主要类型

  指示提单并非单一形式,根据收货人栏的记载方式及指示方的不同,主要分为以下几类:

  托运人指示提单

  收货人栏仅记载“凭指示”字样。此类提单必须经托运人(通常为卖方)在背面背书后方可转让,故也常被称为“空白抬头提单”。在托运人完成背书前,货物所有权仍保留在卖方手中。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,托运人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议付银行或指定收货人,从而顺利收汇。与下文提到的记名指示提单相比,其转让仅需托运人空白背书,流通更为灵活便捷。

  记名指示人提单

  收货人栏明确记载为“凭[某某]指示”,例如“凭托运人指示”、“凭收货人指示”或“凭开证行指示”。这类提单必须由提单上指定的指示方(如托运人、收货人或特定银行)进行背书,方可完成转让或用于提货,因此也被称作“指示抬头提单”。

  选择指示人提单

  若收货人栏记载为“凭[某某]或其指示”,则构成选择指示人提单。此种格式融合了上述两种类型的特点:“凭某某”部分具备记名指示性质,而“或其指示”部分则赋予了类似托运人指示提单的转让灵活性。


  二、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方式

  提单的“抬头”记载方式直接决定了其背书转让的方式与权限归属:

  不记名指示提单(空白抬头)

  当收货人栏记载为“凭指示”时,该提单即为不记名指示提单。转让时,需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进行空白背书(仅签署姓名/公司章,不指定受让人)。这种“空白抬头、空白背书”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流通性极强。

  凭托运人指示提单

  收货人栏记载为“凭托运人指示”。此类提单的转让完全由托运人控制:托运人可通过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(指定受让人)进行转让。若托运人不做任何背书,则通常只有托运人本人有权提货,这意味着卖方保留了货物所有权。

  银行指示提单

  收货人栏记载为“凭[开证行名称]指示”。在信用证交易中,此类提单通常由信用证指定的开证行掌握并负责背书转让,从而确保银行在买方付款前对货权有所控制。

  凭收货人指示提单

  收货人栏记载为“凭收货人指示”。此类提单需由指定的收货人在背面进行背书后方可完成转让,使收货人能够灵活地将物权转移给下游买方。


  核心要点总结

 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机制,直接关联着货物物权的归属与流转。在实际外贸业务中:

  信用证支付 下普遍采用指示提单,其抬头必须严格遵循信用证条款填写。

  托收支付 方式下,则通常只能采用不记名指示提单或凭托运人指示提单。

  业务人员务必根据结算方式与合同要求,准确理解和操作提单的抬头与背书,以确保货权顺利、安全地转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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