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详细解析国际海运中指示提单的四种关键抬头形式:凭银行指示、凭收货人指示、凭发货人指示及不记名指示。
2026-02-05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在国际海运业务中,指示提单是一种因其灵活性而被广泛使用的物权凭证。其核心特征在于,提单“收货人”一栏并非填写具体的提货人名称,而是载明“凭指示”或“凭特定方指示”字样。这意味着,承运人将依据合法持有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,从而为贸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提供了便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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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提单上指示对象的不同,指示提单的抬头主要分为以下四种形式:
一、凭银行指示抬头
当收货人栏填写为“凭银行指示”时,货物的交付控制权便转移到了指定银行手中。这在信用证交易中尤为常见。银行通过控制提单,实质上掌握了货权,从而为贸易款项的收付提供了担保。提货人必须获得该银行的背书授权,方能向承运人提货。
二、凭收货人指示抬头
此种抬头下,提单收货人栏显示为“凭收货人指示”。货物的处置权直接赋予了指定的收货人。收货人可以通过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,将提货权转让给第三方,或自行凭正本提单提货。这种形式给予了收货人较大的操作自主性。
三、凭发货人指示抬头
这是国际贸易中极为普遍的一种形式,收货人栏填写为“凭发货人指示”。通常,发货人(托运人/出口商)会在提单背面进行“空白背书”。经此背书后,任何持有该正本提单的人都可主张提货权,实现了货权的便捷转移。发货人也可根据信用证要求进行“记名背书”,将权利明确转让给指定方。若发货人未作任何背书,则其自身保留了对货物的完全控制权,相当于卖方保留了所有权。
四、不记名指示抬头
此种抬头最为灵活,收货人栏仅简单打印“凭指示”字样。其效力与“凭发货人指示”提单类似,同样必须由发货人完成背书后,提单方可流通转让。发货人可根据需要,选择进行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,以决定提单的后续流转方式。
总结而言,这四种抬头形式的核心区别在于 “由谁发出交货指示”。选择何种抬头,是信用证条款的要求,也是贸易各方基于结算安全、融资需求和货权控制等因素所做的关键决策。理解其差异,对于跨境物流与贸易的安全顺畅至关重要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