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有何本质区别?
2026-02-05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在跨境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单证体系中,提单的性质直接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与流转。其中,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因设计初衷不同,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显著区别。

记名提单:直接指定的物权凭证
记名提单,亦常被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,其核心特征在于“提单收货人”一栏已明确载明了特定的公司或个人名称。这意味着,承运人负有义务,只能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收货人。即使他人持有该提单正本,承运人亦无权放货,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。
正因其将货权严格锁定给指定方,记名提单丧失了通过背书进行流通转让的功能。这一特性降低了转让过程中的潜在风险,但也限制了其灵活性。在实践中,它常被用于运输展览品、贵重物品,或在无需通过银行交单的短途运输中,以便货物能迅速、直接地交付给确定的接收方。然而,在国际贸易的主流结算流程中,由于其不可流通的特性,它的应用范围相对有限。
指示提单:可流转的贸易工具
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填写“凭指示”或“凭某人指示”字样的提单。它主要分为三类:仅填写“凭指示”的托运人指示提单;填写“凭[特定名称]指示”的记名指示提单;以及更为灵活的选择指示人提单。
这种提单的本质是一种可转让的物权凭证。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,将提取货物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,而无需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。这种高度的流通性使其深受买卖双方的欢迎,成为国际贸易海运业务中最主流的提单形式。在跟单信用证模式下,托运人通常通过将提单背书给银行或买方,来完成交单议付流程。
核心区别与风险控制要点
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可转让性与随之而来的货权控制风险。
记名提单不可转让,货权自签发起即固化为指定收货人。而指示提单(尤其是“凭指示”提单)则可通过背书自由转让。这一差异对托运人(通常为卖方)的货款安全至关重要。
若使用记名提单,或收货人栏为特定客户的记名指示提单,货物所有权在提单签发时便已实质转移。托运人将失去对货物的处分权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操作惯例下,记名提单的指定收货人甚至可能仅凭身份证明即可提货,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,这对未收妥货款的卖方而言风险极高。
因此,为牢牢掌握货权主动权,保护自身权益,出口商在未确保货款安全的情况下,应避免轻易出具收货人为买方(或凭买方指示)的提单。在绝大多数贸易场景下,尤其是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时,优先选择 “凭指示”提单或“凭托运人指示”提单是更为审慎的做法。这样,在货款得到保障前,托运人始终能通过控制提单正本及背书权,有效掌控货物所有权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