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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(船舶停泊有关规定)

船舶停泊期间的值守并非随意安排,而是有明确的法规约束。

2026-03-12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
  船舶在停泊期间的值守安排,并非船长一人可以随意决定,而是有着明确的行业规定。无论是短暂靠港还是长期停航,配齐合格船员都是最基本的安全底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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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源网络,侵删)


  一般停泊期间的值守要求

  船舶即便处于停泊状态,也需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熟练操作能力的船员,以确保在突发状况下能随时响应。其中,对于500总吨及以上(或750千瓦及以上)的海船,以及600总吨及以上(或441千瓦及以上)的内河船舶,有一条硬性规定:船长与大副、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,必须保证有两名核心轮机或驾驶管理者留船。

  在港内停泊时,海船的甲板值班通常至少包含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,轮机部门则依据实际工况安排值班。对于内河船舶,特别是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及300总吨以上的客船,停泊期间留船人员需达到一个航行班的配置标准,即驾驶和轮机人员齐全,确保船舶可随时应对紧急情况。


  长期停航的特殊值守规定

  当船舶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(需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),可适用更灵活的值守标准。这类长期停航船舶可按《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》配备看船船员,在人数上远低于常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。尽管人员精简,但核心安全底线并未松动——仍需确保在遇到走锚、火情等突发状况时,船上值守人员具备快速操纵船舶的能力,或能迅速协调外部力量进行有效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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